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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8篇

只有结合自己的实际经历所写的心得体会才是有价值的,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将我们内心的想法得到抒发,满分范文网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8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8篇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1

我作为一个即将走向社会的,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资料,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然而许多人不懂公民基本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这些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用法也有实际的必要。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更就应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己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此刻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思考。

法律知识是我们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务必通过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潜力很有好处。比如 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

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实体法部分对我以后很有帮忙,它主要介绍我国几大基本的部门法和几个重要的单行法的相关资料,使大家了解包括行政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的立法目的、原则及基本规定和精神,培养大家的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必须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构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资料,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己保护的意识,并有了必须的寻求法律救济的潜力。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2

樊崇义,河南省内乡县人,1940年出生,中共党员。1999年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9年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后又被评为我国“百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首任主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首任院长、名誉院长。学术专著30多部,论文300多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重点课题、最高检重点课题及联合国项目等。北京师范大学特聘京师首席专家;中央党校、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兼任中国刑诉法学会、中国监狱学会顾问,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最高检、司法部专家咨询委员,公安部特邀执法监督员。曾兼任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检察学会副会长等职务。率先从诉讼原理、诉讼认识论高度探索刑事诉讼哲理思维。其中,法律真实理论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和证明标准的现代转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实证研究成果被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为我国司法改革作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迈进了新时代

——学习、理解和实施《法律援助法》

正文

2021年 8 月 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亮点多多,向世界各国展示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迈进了新时代。

一、《法律援助法》立法的历程和意义

从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到今年《法律援助法》的正式颁布,将近二十年。2013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在中央所推动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一直把法律援助体制机制改革列为重要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法律援助制度列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提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法律援助立法的决策部署,2012年,司法部着手开展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调研。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2013年,司法部成立由原法律援助工作司、法制司牵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以及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组。同年11月,司法部原法律援助工作司、原法制司联合在山东召开法律援助立法工作论证会,研究法律援助法草案起草思路和主要内容,就草案初稿起草工作广泛听取意见。2014年,司法部将起草《法律援助法》纳入《司法行政立法工作五年规划》。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了全面部署,提出要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2015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明确将“制定推荐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作为一项改革任务来抓。2015年,司法部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法律援助法》的起草列入“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项目”,《法律援助法》立法工作正式开启。2016年,司法部原法律援助工作司、原法制司联合原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研究室、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先后两次对草案初稿进行法律援助立法专题调研,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召开了中欧法律援助立法研讨会,收集整理相关立法资料。随后,我国《法律援助法》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紧张地起草并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解决好立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回忆《法律援助法》的立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议中提出了“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才使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构和立法迈向了快速发展的轨道,《法律援助法》才如期出台。

我国《法律援助法》的颁布意义重大。其意义有四点: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二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三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四是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援助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法律援助法》分为7章,共71条,包括总则、机构和人员、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其重点问题,或曰亮点如下。

(一)明确了法律援助的概念。《法律援助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一概念不仅科学地体现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这一理念,而且明确了法律援助是由国家建构的一项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包括法律援助的对象及服务的内容,尤其是法律援助的对象,“除经济困难的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现状及保障水平,对福利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各地可组织律师提供减免费用等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法律暂不作明确规定”。

(二)《法律援助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法律援助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和实施《法律援助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按照这一规定,制定和实施《法律援助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四是公开、公平、公正;五是实行国家保障和社会参与相结合。这些原则突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

(三)对《法律援助法》的定性和定位也作了显著而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职责”。为什么法律援助要定位于“国家的责任”呢?从法理上讲比较明确,是与国际社会的共识相互衔接,是法治国家的要求。国家和公民之间是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的关系,国家应当把法律援助的义务承担起来,它是承担者与提供者。法律援助的基本属性具有多重意义,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及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这是确认国家责任理念的政治制度与社会体制的基石。《法律援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一规定从法律援助的内容和制度建制上表述了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国家的义务”。关于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法》规定得比较明确,其中第4~6条分别规定了政府的职责。第51~60条关于实施法律援助的保障措施中,对于法律援助发展的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都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职责。例如,第4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第5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四)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适当扩大。一是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事项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予以明确外,根据当前刑事诉讼改革需求,结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增加规定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司法机关通知的法律援助事项包括“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和“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法》第25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同原来的规定相比,刑事法律援助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和适用普通程序审判案件的被告人。但是,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即死刑复核程序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条件,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的案件,不是以“应当”作为法律援助的条件,而是规定“可以”为适用的条件。二是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增加了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请求固体废物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两类情形(第31条)。三是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将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法律援助法》第22条和第25条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为今后通过立法或者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提供了依据。

(五)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主体、职责和义务。《法律援助法》第12~21条专章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机构和主体、职责、义务。根据这些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还可根据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第16条明确规定了各类法律服务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19~21条明确指出:“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对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程序和保障措施。《法律援助法》第四章对法律援助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通知指派、权利告知等义务,对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经济困难审查、决定和指派、办理情况报告等程序作出规定,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形。同时,对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规范、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终止法律援助、救济程序等也作出相应规定。考虑到法律援助工作程序的具体时限属于操作层面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已有明确规定,并且法律援助事项难易程度不同、情况复杂,《法律援助法》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还有待政法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七)关于法律援助的“保障和监督”,《法律援助法》第五章作了专门规定。法律援助工作属于国家责任、政府职责,前面已作详细叙述。设置保障措施一章,对总体发展要求、经费保障、培训、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等作出规定。对于实践中一些地方提出的办案补贴标准较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后经费需求增长较大、落后地方经费困难希望加大中央财政转移力度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的经费保障问题,《法律援助法》第52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的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法援经费不足或者是低标准的问题,即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同时,还实事求是地按照服务类型、承办成本、基本劳务费用作出不同的补贴,不搞“一刀切”。

(八)关于法律援助的监督措施,《法律援助法》作出了专门规定。(1)受援人投诉。《法律援助法》第55条规定:“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2)司法行政部门监管。《法律援助法》第56~59条分别对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查处制度、质量标准评估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回访制度作出了专门规定,强化了法律援助的法律监督措施。另外,《法律援助法》第60条还规定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法律援助法》最后一章还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律援助法》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大《法律援助法》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和公众正确理解法律,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组织专门力量对《法律援助法》条文进行权威性阐释,制订完整的法律援助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援助的基本知识培训和如何保障法律援助质量和效果的培训,让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能够正确适用法律。

(二)按照《法律援助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机制和完整的领导体系。根据《法律援助法》第5条和第13条的规定,司法部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上下级是指导监督关系。而且基层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笔者认为,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真正建立一个完善的领导体系或指挥机制,是在实施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以防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变成“软”监督。同时,在加强领导机制的建构中,要着力抓好队伍的建设,法律援助的主体,立法这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援助的提供者除执业律师外,还有法律援助机构内的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这支队伍资格之确认、培训、提高要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才能形成一支胜任法律援助工作的队伍,这是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的关键。

(三)经费保障及激励机制。经费保障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立法采取了比较果断和明确的解决方案,根据《法律援助法》第4条和第52条的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建立法律援助经费由政府制作预算机制、调整机制、补贴机制、税收补贴机制,以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复制相关材料、公证费、鉴定费的免收或减收机制。

(四)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标准。《法律援助法》第57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监督,制定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定期进行质量考核。”案件质量标准问题也是法律援助工作长期存在的一个难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实体标准、程序标准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的满意度,通过“第三方评估”进行质量考核。

(五)加强法律援助的信息化建设。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即“互联网+法律援助”,已经成为法援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和标志。《法律援助法》第51条明确规定:“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援助办案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以及同相关部门信息化共享和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度的建构是迫在眉睫必须解决的问题。

(六)投诉、追责及调查处理机制的建构。《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履行法律职责或违法违规的调查、处理、追责与惩罚,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贯彻到位。

(七)《法律援助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第14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上述法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法律援助中的主体地位和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充分保障法律援助律师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各政法机关必须严格履职尽责。除此之外,《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的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以及责任的追究等规定,都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和参与程序。例如,加强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告知义务(第35条)、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情况提供便利(第37条)、法律援助的申请审查、对法律援助办案监督等。从法律的实施角度看,各政法机关应该尽快联合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综上,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内容都比较全面、系统、具体,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有一个学习、理解的过程,还有各项制度、机制建构的问题,必须下大功夫加以落实,认真研究使之真正落地,这是下一步工作的重点。

?版权来源】原文发表于《中国司法》2021年第10期

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3

为了让校园安全、法制知识进校园,普及安全、法制基本知识,使全部师生建立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实行《郴州市亚星学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行方案》规范师生安全行动、法律行动,构建平安校园,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校园,着力推动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于20xx年10月20日邀请了燕泉派出所民警、学校法制副校长刘明光、民警颜鹏鹭给全校师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法制知识讲座”,收到了很好的成效。现将讲座情形总结以下:

1、讲座由李满成校长主持,说明了讲座的重要意义,就讲座纪律提出具体要求。

2、学校法制副校长刘明光就讲座的目的和内容作了精简的重要讲话。

3、民警颜鹏鹭主讲校园安全、法制知识,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意外伤害与自救、谢绝毒品等其他安全知识。同时,颜警官根据中小学生特点,用真实的案例就中小学生应当遵照的`基本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进行杰出讲座,大力推动了师德师风建设和学生行动习惯的养成,遭到全校师生的好评和积极响应。4、最后,学校德育副校长黄宝田就讲座进行小结,并就讲座之后和校园安全、行动习惯、班级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和工作部署。

5、各班秩序良好,全部师生认真听讲,基本了解了校园安全防范、防意外侵害、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谢绝毒品和网络安全,了解了中小学生应当掌控的基本法律常识。

6、全校各班根据学校工作部署,举行了较好的不同情势、不同内容的校园安全、法制知识的主题班会。师生参与率100%。

7、三年级以上学生都写了心得体会,各班推荐了优秀心得体会共计40篇左右,学校专版展现。

8、校园广播播出了优秀心得体会。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4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同于其他的工作的工作,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了《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了《教师法》,《普法》……长期以来关于教育的法律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六五普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六五普法》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六五普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学法,伴我成长。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这是多么的无知啊!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家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当今社会人们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着不得不是我们呼唤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捍卫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我们通过各种不同形式,多途径,全方位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意识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把法制教育视为单位全面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好。学法培训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受到了良好的法律法规教育,收到了很好的学习效果。

在这次活动中,我们学习了《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等。通过学习,使单位干部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我在学习中也受益匪浅、感触颇多,下面就个人学习所得谈几点体会:

一、基层干部要爱国守法,我们基层干部是日常办理业务工作过程中的主导力量,更应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不断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并把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识贯彻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与日常工作中。

二、基层干部要爱岗敬业,关爱群众。在日常业务工作过程中,基层干部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乡镇干部规范要求,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坚持做到关心尊重每一个群众,用基层干部的爱心去化解群众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趣,最大限度的激发群众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在平时的日常业务工作中,基层干部要自觉关爱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不歧视群众,做群众的良师益友,使群众在湫头镇这个大家庭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现代普法教育是开放性教育。乡镇制定的法制安全教育工作必须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业余时间要多种方法结合,调动学生主体参与意识,发挥各自的功能,相互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这才是基层干部构建美丽和谐新湫头添砖加瓦。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5

今天,我们六年级的学生在三点到四点这段时间听了次讲座,内容是“远离犯罪,保护自己”。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许多。

提到“法”,我们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方法、办法、法律”但是,你真的了解法律吗?提到法律,立刻给人严肃的感觉。有了法律,社会和谐;有了法律,才能控制犯罪。关于年龄方面的法律知识:若你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已不是个小孩子了。若你满了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罪的话,统一从轻发落。但你如果不满十四周岁,犯罪的话,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因为你还年少,无知不能让你判断是非。

这次讲座举了许多罪。例如:抢劫罪。所谓抢劫,就是一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了数额较小的罪行的话,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的,一般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火无期徒刑/死刑。并处罚金火没收财产。

还有盗窃罪,盗窃罪,顾名思义,就是指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值得其实就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也许是为了报仇,又有可能是泄愤。但是,就这样,毁了自己的前途,不值得。

还有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以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法律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一般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的这四条罪只是皮毛。法律还有许多是值得再去研究的。但是我们应该如何预防呢?要学习文化知识,法律知识。这样,才能让我们分清青红皂白,不去做坏事。还要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习惯。做到交好朋友,不与坏人打交道,不进网吧。以免误入歧途。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法律的。重要性,让我明白了如何防止罪案的发生。让我学会如何保护自己,不去做坏事,不犯罪。我明白了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不帮助坏人做坏事。做一个知法懂法讲法的人。

这次讲座让我明白了许多法律知识,让我受益匪浅,一生受用。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6

作为学生,尤其是中学生,他们心中有许多美好的愿望和梦想。但试问有多少人实现了自己年少时的梦想?很少!那是为什么呢?因为在我们对学生进行理想教育时,往往流于空泛,简单的让学生想象或讲出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那么至于怎样实现自己的理想,我们却没有告诉学生。

不是因为孩子们没有梦想,而是他们只拥有梦想而没有目标。有人说:“成功的第一法则就是把梦想变成目标,”

由此可见,梦想与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区别。梦想就像写在沙滩上的字,被海浪一冲就变得无影无踪,而目标如同刻在岩石上的字,即便历经风雨依然清晰可见,因此我们想让学生实现梦想,就要让学生吧梦想变成目标。

怎样把梦想变成目标呢?

第一,目标要量化比如应让学生树立学好英语的目标,那就让他们多记单词,怎么个多法呢?应该达到多少?这就是量化。

第二,目标要有时间的限制 比如在七年级第一学期的词汇量要达到500多,那么再进一步细化,每天记多少个,实现了就达到了目标。其他科目也一样。

第三,我们要对学生制定科学目标就应该考虑一下几点,首先为学生描绘出发展前景,有了榜样就有了希望和动力,学生才肯心甘情愿的学习,因此在制定目标时因给出相应的榜样和发展前景。其次,目标要容易理解和操作。

只有在一个个既明确又易于操作的目标的指引之下,循序渐进,我们的梦想就会在不远的将来变成现实。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7

让孩子学习艺术课程是很多家长的选择,对于学习钢琴来说也是很多家长的不二之选,因为钢琴是乐器之王,学懂了钢琴其他乐器也会触类旁通,更是对音乐有更深的了解和掌握,可是现在钢琴培训班水平参差不齐,如果家长选不好学校那孩子学习钢琴就会误入歧途,到头来也会半途而废。学习钢琴应该怎样选择学校呢?

一是钢琴老师很重要。选择钢琴老师是孩子学习钢琴的最重要方面,一个好的老师可以让学习事半功倍,选择钢琴老师最首要的条件就是老师的水平如何。美乐美画钢琴老师都是专业学校本科以上毕业的,部分老师是在目前沧州高校任教的老师,高学历、高素质、高层次的`老师保证了高水平的理论和教学方法。

二是先进的教学理念。有人说高水平的老师不等于有高水平的教学方法,是的,我也承认这种说法,但是美乐美画的老师在多年的教学中形成了自己的教学方法。首先我们参加了沧州市儿童艺术教育的课题研讨和研究,在一些刊物也发表了文章。其次美乐美画的部分老师有着5年的儿童教学经验,形成了自己的教育理念。

我们教学理念的不同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以培养学习兴趣为先导。大家都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孩子能学好钢琴的前提是对钢琴有兴趣,在美乐美画我们有各种方法能让孩子对钢琴学习产生兴趣,这是我们的特长之处;

二是以规范指法为基础。学习钢琴,规范的指法和动作是基础,没有规范的指法和规范的动作,学习钢琴必然会走向歧途,当然规范的指法和动作,需要高水平老师的指导,一般老师没有这样的基础。

三是音乐理论的灌输。钢琴不是技能,是一种艺术的体现,能谈几首曲子也不会成为钢琴家,真正的钢琴学习者应该是钢琴技巧加音乐理论基础,这音乐理论基础也是建立在高水平老师的基础上,美乐美画非常重视学习中的理论灌输,让孩子从一开始就向着艺术家的方向靠拢。

四是杜绝其他无关活动。当前有的艺术培训学校忽略孩子基础的学习,而是单纯的教授一首曲子,看起来孩子能完整的弹奏一首曲子,好像看起来学习效果明显,其实这样的教学方式不利于孩子的艺术学习,因为孩子这时的基础指法、动作都不规范,而且往往孩子只会这一首曲子,其他相同类型或是难度的曲子对于孩子来说就是无从入手,也就是说根本不会。更是有的学校单纯让孩子学会一首曲子就千方百计的参加北京、青岛等大城市的名不见经传的所谓的比赛,而且是家长自费,孩子的比赛结果往往都是的奖而归,殊不知这样的比赛之所以能成行而且得奖,其中是有原因的,费用的猫腻就不说了,只是谁去谁得奖就是最大问题,其举办者的目的不言自明。这种做法对孩子的学习钢琴有百害无一利。美乐美画不会组织这样的无聊活动,在锻炼孩子的上台能力方面,美乐美画精心谋划了各种活动,今年暑期我们就策划了一次活动,我们拭目以待吧。那如何检验美乐美画的学生的学习效果呢,考级是一个方面,我们根据家长的期待,在孩子考学等重要考试中表现孩子的学习成果。

最近,通过认真学习“六五”普法相关内容,我深受启发和教育,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法律知识在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是那么的重要。特别是在当今医疗卫生深化改革发展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这是也我们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的基础。

学法才能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那就要先学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颁布的法律的数量越来越多,特别是与我们医疗行业相关的法律,都与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社会上经常发生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许多人从来不学习国家各项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违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还不知道究竟。所以,我认为要想做一个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好公民,做一名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的医务人员,必须要学习法律常识,把学法、增强守法观念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作为自己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是我们作为医务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近几年出现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违背了做医生的起码的道德准则。虽然只发生在极少数医务人员身上,却直接败坏了我们的行业形象,当前,全国卫生计生系统正

在组织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结合中卫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的“清风伴医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这为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强化卫生行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提供了一个非常有利的时机。我们作为医务工作者,身感责任重大,决心为进一步端正卫生行风作出积极贡献。

我深知作为一名合格的医务工作者应具备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心和对患者的同情心;不但要有精湛的医术,还应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和高尚的医德。我们在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医术的同时,还应注重提高法律知识和医德修养。我常常勉励自己和周围的同志,做医生要遵纪守法,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尊重病人,诚信服务。我们要常怀感恩的心对待病人,我们应该感谢他们,感谢他们对我们的信任,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

作为党员医务工作者,我们应该不断强化法律意识,从行业特点、职业要求和本院实际出发,以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带头抵制 “回扣”、“红包”、“大处方”、“滥检查”等行业不正之风。卫生行业肩负着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光荣职责,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们广大医务工作者经受了严峻的考验,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党和人民也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我们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知荣耻,树新风,守法纪,讲规矩,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做人民健康的忠诚卫士。

法律进校园的心得体会篇8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今天给我们做《法制知识讲座》报告会的是一位外穿着警装,内穿一件白色衬衫的黄警官。我听完了法制知识讲座的内容,感触很深。

他先讲了哪些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还教育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他做了深刻的解释,教育我们不要走上歧途。

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注重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征,调解自己的情绪,加强自己抗挫能力的培养,以适应社会上各种环境的考验。因为,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的时期,他们已开始产生强烈的独立意识,不想事事依赖成人,想独立去处理一些问题,但是,他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又跟不上独立意识的发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执使自己的行动带有很大盲目性,这就需要我们成人对他们进行整体引导,逐步提高他们能分析和去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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